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1民初891号
原告:肖**,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英,福建砥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欧市水西路269号建州商务大厦1憧1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潘启快,总经理。
被告:高建峰,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该村。
原告肖**与被告福建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建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肖**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撤诉。
本案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为742.5元,由原告肖**负担。
审判员 汤玉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