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6民初6819号
原告:**,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聚珍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江洲大道68号锦绣花园•**2幢1单元负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7CXA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重庆聚珍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珍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聚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告于2021年8月24日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维修费280,267.4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以280,267.4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1日,原告聘用的驾驶员***驾驶原告所有的水泥泵车(车牌号:贵XX),在江津区***道驰旭环保迁建工程施工。因泵车在高压线施工时,高压线放电导致潍柴重汽专用供电线路短路、泵车受损。经派出所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首先因**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原告违规操作为由拒绝定损赔偿,其次因专用线路损坏造成潍柴重汽停产,潍柴多番催促原告尽快维修线路,否则每日高达24万元的营业利润损失(日生产U65V车型60台,单台利润4000元)均要求原告承担。原告在前述困境且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下,经潍柴重汽推荐,情急之下便与被告就潍柴重汽专用供电线路维修签订了《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多方筹措资金支付了维修费33万元。因**公司拒不理赔,原告提起(2021)渝0116民初16392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在审理中,经司法评估,案涉供电线路损失仅为49,732.6元。因评估损失与案涉合同金额差距巨大,原告遂申请将聚珍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申请鉴定人出庭,各方对争议部分进行了说明。2022年2月8日,江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电力施工承包合同》所附报价表多项报价明细不符合常理,且被告未作出合理有效说明,最终认定供电线路损失仅为49,732.6元。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原告处于危困状况,缺乏专业知识及判断能力,恶意夸大损失,向原告收取高于实际损失6倍有余的维修费,明显有失公平,遂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聚珍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发生事故的时间以及委托被告进行电力安装工程合同属实,但该协议的签订不是受潍柴重汽指定,***也是被告方**出现场后才认识,在当天晚上添加**为好友的。被告系重庆江津电力安装公司应急抢修单位,受安排第一时间到事故现场,经核实案涉抢修线路系潍柴重汽专用供电线路,原告便要求被告进行抢修,并与现场负责人**进行沟通联系抢修的相关事宜。在微信聊天中,原告要求被告将公司资质及抢修所需费用造价表发至原告,原告联系保险公司确认后与被告签订合同,原报价是41万元,后进行协商,因此签订合同金额议定为包干总价33万元,且被告也明确告知原告该项目抢修需要与协作单位重庆**建筑劳务公司进行组织代理,联系相关部门。江津只能对35000伏以下的线路进行维护,原告损坏的线路是110千伏特殊供电线路,完全高于了一般线路抢险,而且是铁塔,必须联系重庆超高压处、电科院及江津输网中心进行调度,在施工工程中还需经过江津安质部核实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措施。抢修完毕后,我们认为具备通电后,还需进行最后一次检测,通讯、谐波、线路、耐脏的各个参数达到供电标准,江津调度室才能允许送电。但是,前案鉴定时抢险已结束,评估报告只是对客观上需要进行更换的材料等进行鉴定,未对维修过程中所需要其他一系列部门进行检测、衔接等费用进行处理,人工费按100多元计算,但被告实际聘请的人员费用远远高于该金额,且微信中也明确告知**工人是从成都过来。因此,本案是应急抢险项目,与原告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经报价、原告报保险公司审核后,双方再下调的包干价,且被告为履行合同,又与案外人签订代理合同、购销合同,支出297,363元,并不存在利用原告危困状态和自身优势地位,牟取巨额利润的情形,不构成显失公平,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关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聚珍公司具有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经查可承担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送电电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2021年8月21日,原告所有的贵XX水泥泵车,在江津区***道驰旭环保迁建工程施工时,因高压线放电,造成潍柴重汽供电专线短路、车辆受损失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沟通事故情况及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违反操作规定拒不踏勘、定损和理赔,也未向原告出具书面材料。在事故发生后,被告赶到事发现场,与原告就抢险及其费用问题等进行磋商。
2021年8月2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聚珍公司(乙方)签订《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针对110KV***14#-15#塔段导线损坏的具体情况,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对合同规定项目进行施工,具体载明:“一、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110KV***更换导线。(二)建设地点:重庆市江津区***。(三)工程委托范围:按甲方要求及现场线路损坏情况将110KV***14#-15#塔段导线进行更换及完成本项目的停送电手续报批、损坏线路段导线更换、线路检测调试、搭火、核对相序等工作,并确保损坏线路经更换后正常运行。第二条:合同价款与支付:(一)本工程合同总造价为330,000元,含税价(税率3%)包干使用。(二)付款方式:在签订合同、施工完毕后甲方三日内付清全款。”
在合同后,还附有双方签署的《110KV***抢险报价表》,具体如下表:
110KV***抢险报价表
序号
设备/材料名称
计量
单位
工程
量
综合
单价
金额
一、外线部分
1
JL/G1A-185/30-26/7
吨
2.62
16850
44147
2
导线调试
次
1
5000
5000
3
**机、牵引机租赁费用
(含进、出场)
次
1
20000
20000
4
协调费
批
1
8000
8000
5
耐张预绞丝
套
2
800
1600
6
引流预绞丝
套
2
500
1000
7
U70BP/146LXHY-70LXHP-70
悬瓶式防务型玻璃绝缘子
片
25
106
2650
8
母线固定连接器MWP-104
付
2
268
536
9
连接金具L型联板L-16-100/150
付
2
156
312
10
铝包带1*10
KG
2
35
70
11
延长环PU16120
付
2
22
44
12
UB挂板UB-1080
付
2
35
70
13
直角挂板ZBD-10-80
付
2
27
54
14
调整板DB-12100-240
付
2
116
232
15
导线防震锤FRY-2/G
个
2
98
196
16
球头挂环QH-0750
付
22
19
418
17
U型挂环U-1085
付
2
26
52
18
飞艇放线
次
1
15000
15000
19
辅助机械(吊车、背车等)
批
1
20000
20000
20
机械使用费(施工)
批
1
30000
30000
21
人工费
批
1
50000
50000
22
车辆使用费
批
1
10000
10000
23
杂支
批
1
10000
10000
二、基础部分
1
临时拉线
座
2
500
1000
2
一次性拉盘
个
2
800
1600
3
拉盘附件
套
2
500
1000
三、建设费用=外线部分+基础部分
222981
四、供电相关费用
1
管理费25%
222981
55745.25
2
利润25%
222981
44596.2
五、税金=(三+四)*税率3%
6689.43
总造价
330011.88
2021年8月24日,案外人重庆臻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臻上公司)与聚珍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乙方因抢修110KV***14#-15#塔段导线损坏工程所需向甲方购买超高压线路材料一批,名称、型号、数量、金额详见清单,暂定采购总价120,000元,特别约定:“鉴于本工程的特殊性,乙方按高于正常市场价格上浮20%进行结算,但甲方负责联系生产厂家对本工程中相关三个耐张段中的36个耐张、悬垂线夹完成X光探伤检测并出具相应报告文书。”
2021年8月24日,聚珍公司(甲方)与案外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公司)签订《110KV***14#-15#塔段导线应急抢险工程特种劳务组织代理合同》,载明:“第一条本代理合同实施要求:要求乙方能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本身各种人事关系快捷、实时的帮助甲方联系重庆市电力公司下属电业行业职能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如超高压局、送变电公司、电科院、电业检测中心、江津区公司输电部、调度室、质量安全部等具备相关资质及相关专业对口单位在24小时内完成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手续报批、专业项目的实施。第二条工程概况:3.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110KV***14#-15#塔段导线进行更换工作中环节各部门的联络;(2)停送电手续的报批;(3)包括但不限于110千伏线路检测调试、搭火、核对相序,楷波定值输入、保密通讯线路重新植入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第三条工程造价:以上工程承包总价(包含人工费、辅材费、机具费、吊车费、施工队伍中普工调遣、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为本工程顺利实施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价170,000元。……各方验收合格正常通电5个工作日后支付上述费用。”
2021年8月24日,臻上公司向被告送交了采购材料。**公司按合同提供的相应劳务。2021年8月26日,聚珍公司与**公司结算并签署《110KV***开支明细》,具体如下:
日期
序号
开支内容
金额
备注
8.21
1
重庆电科院到现场初检费用
18000
高压电缆、接地,耐张、光缆、导线、变电站出线开关
8.22
2
超高压局停送电办理手续及变电站实施费用
12900
联系办理停送电事宜
3
江津公司输网中心、调度室评审技术措施及下达停电指令费用
9800
审批手续及调度停电
8.24
4
送变电公司更换耐张、导线、接地、光缆调收耐张段浮垂人工费用
43800
现场抢修工作实施
5
江津质安部评审安全措施及现场安全监检
11800
停电措施、施工许可、现场安全检查
6
施工现场安全措施
5100
变电站开关保安接地、线路保安接地、围栏、警示带、标识
7
机械、设备费用
6800
特种施工车辆、吊车、输电线路检测设备
8
其他费用
20000
施工现场下方除渣施工停工损失
8.25
9
通电前各项相关检测
19000
楷波、通讯、线路、耐张、线路参数、核项
公司利润及税金、管理费用
32000
合计
179200
在审理中,原告认为,《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110KV***抢险报价表中,并无《110KV***开支明细》中第1-3项、第8、9项报价,所列材料的品种、数量与《购销合同》也存在较大区别,被告作为有资质单位,将工程转包无资质的**公司,**公司出具的报价不具备专业性、可靠性,也无证据证明《110KV***开支明细》中第1-3项、第8、9项实际产生,若被告在本案中所述属实,则在(2021)渝0116民初16392号一案中未举示任何证据,系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原告在该案中受损,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2021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转款330,000元。2021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1年9月1日,被告向**公司转付劳务费178,417.8元,向臻上公司支付材料款118,945.2元,均备注:(**)110KV***更换导线项目。
另查明,因**公司拒不理赔,原告对其提起(2021)渝0116民初16392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在该案中,本院同意**公司对供电线路损失进行评估,后经重庆百能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案涉供电线路损失仅为49,732.6元。经与聚珍公司《</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110KV***抢险报价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比对,其他部分基本相同,差异主要体现在报价表第1-4项、第19-23项以及管理费和利润项上,评估报告这部分显示如下: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定损金额
检修
调试
安装
拆除
人工
机械
更换玻璃绝缘子
串
25
150
3750
金具更换
套
2
204
408
防震锤更换
个
2
40
80
导线弧垂调整
1
1
1050
1050
更换导线
条
1
6500
6500
输电线路综合检查
条
1
3500
3500
输电线路电气试验
条
1
4500
4500
飞艇放线
次
1
5000
5000
机械使用费
次
1
3500
3500
措施费
项
1
4000
4000
在该案中,**发现评估金额与330,000元相差巨大,本院遂同意**申请,追加聚珍公司为第三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聚珍公司质询,鉴定人**:“1.在接受委托时,抢修工作已经结束,不清楚前期核查情况,鉴定人根据报价表上的项目进行核查,评估报告如未体现则未涉及;2.在查看现场换下的线配件等时,确认换下的线缆500m,按550m计算约400余kg,和报价表上2.69吨相差巨大;3.报价表是按市场价计价,其中:协调***8000余元不应产生遂未纳入损失,设备辅助机械(吊车、背车等)20,000元、车辆使用费10,000元、杂支10,000元,均远高于国家定额和市场价;4.管理费25%不知道以什么为基数,无标准;利润20%远高于定额规定7%;5.国家规定技术工人130元/天,一般工人114元/天,报价表中人工费50,000元无明细,除以100余工日,该金额不合理,也作了调整;6.关于材料核价,一是查重庆市安装建筑工程材料建造信息表,二是网上查询和从以往评估报告中调取报价横向比较;7.本项目据定额相关规定,按普通难度系数定价。”在该案中,聚珍公司当庭出示330,000元组价内容说明,未举示《购销合同》《110KV***14#-15#塔段导线应急抢险工程特种劳务组织代理合同》及其付款证据,**:“1.110千伏属于特高压,技术配套程序复杂,断电、抢修和通电需要很多部门配合,江津电力公司不具备抢修条件,为降低原告损失,时间紧迫不能按正常流程施工,故经协调对事故进行了前期检查;2.该项目是一个临时性抢修工程,须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前期评估费、材料耗损都要高于平时正常的市场价格,评估报告遗漏很多隐形支出项目;3.导线采购2.62吨,是因为该导线平时市场未销售,是经过生产厂家定做的,且不能分散出售。”
2022年2月8日,本院作出(2021)渝0116民初16392号判决,认为报价表中多项载明的报价明细不符合常理,且聚珍公司对此未作出合理有效的说明,鉴定的实际损失更为合理,遂判决**公司支付**保险金47,732.6元。
本院认为,被告聚珍公司具有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可以承包案涉110千伏线路抢修工程,原、被告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规定,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如下:一是客观要件,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显著失衡;二是主观要件,即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在本案中,原告以(2021)渝0116民初16392号案生效裁判为依据,主张《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构成显失公平,应当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原、被告经充分协商的结果,二者之间成立的是施工合同关系,针对的110千伏专线应急抢险项目,具有专业性、紧迫性和危险性等显著特征,在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均需要电力公司全力配合、支持,从《购销合同》《110KV***14#-15#塔段导线应急抢险工程特种劳务组织代理合同》签订、履行看,被告在承接案涉项目后,确因项目已支出劳务费、材料费297,363元,与330,000元相差并不大。(2021)渝0116民初16392号处理的是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该案中的评估报告,未充分考虑案涉项目专业性、紧迫性和危险性及行业特殊性等,不足以证明《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客观上存在当事人利益显著失衡问题。因此,原告诉请撤销《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退还维修费280,267.4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为312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 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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