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3执保249号
申请人:山东昆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立亮,总经理。
地址沂水县。
被申请人:北京天中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业胜,董事长。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人山东昆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中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1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中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昌平支行营业部,账号:110801010400XXXXX)银行存款25万元,保全价25万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中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昌平支行营业部,账号:110801010400XXXXX)银行存款2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纪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