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81民初2975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代理人:杨世彬,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告:东港市东阜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振宏,辽宁昭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与被告**、东港市东阜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鲁 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