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金太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金太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昌县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1)辽1422民初407号

葫芦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诉与辽宁嘉伦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需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646。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