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晨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晨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民初942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晨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WUY396,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七里三期29-3-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案涉项目施工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0年8月8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湖北晨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告湖北非溪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人湖北晨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2022)鄂0505民初94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北非溪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万元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或者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2022年12月14日,申请人湖北晨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全部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晨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全部财产的冻结、查封或者扣押(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保全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湖北晨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