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晨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晨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农业开发(湖北)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05民初65号 原告:湖北晨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七里新村三期29-3-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WUY3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农业开发(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虎牙街办磨盘溪磨高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F488W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磨盘居委会四组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3190672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晨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思公司)与被告**农业开发(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鄂0505民初794号民事判决后,第三人德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5民终4556号民事裁定,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3年2月8日以(2023)鄂0505民初65号案件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晨思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后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晨思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晨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晨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