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民初942号
申请人:湖北晨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WUY396,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七里三期29-3-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非溪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F40F48T,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4月18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0年8月8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申请人)湖北晨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申请人)湖北非溪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湖北晨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非溪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万元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或者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9万元(保险单号1265619192022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晨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非溪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万元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或者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保全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湖北晨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冻结、扣押期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