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民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二路(楚天虹桥澜岸012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8BJ0J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上列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昌市夷陵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宜昌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6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宜昌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宜昌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95元,减半收取3247.5元,由上诉人宜昌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