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柳成建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执95号
申请执行人:**柳成建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KMBNA07,住所地**市青山区青山镇**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心(钢谷)****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渐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念东,**市武昌区积玉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宜昌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8BJ0J9D,住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二路(楚天虹桥澜岸**)div>
法定代表人:秦再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柳成建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的(2020)鄂05民终13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月2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宜昌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柳成建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诉讼费223682.5元,定于2021年1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5万元,余款123682.5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付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5民终1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国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旭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