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贵州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402民初1086号
原告:贵州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颖,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贺先访,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款项,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6元,由原告贵州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一雯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