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1民初1962号
原告:贵州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颖,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1201710933912,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贵阳景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景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贵州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以被告已经支付款项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彪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