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3589号之一
原告:贵州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铝兴路49幢1单元8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武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锡华、林鹏程,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贵阳东方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龙泉商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630773043。
法定代表人:龙飞行。
原告贵州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东方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21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1元,保全申请费339元,合计710元,由原告贵州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明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邱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