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铝兴路49幢1单元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683973804H。
法定代表人:杨武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采,女,系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沙县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长安路十米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798800364D。
法定代表人:彭义。
被执行人:金沙县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E8AHN84。
法定代表人:彭郁。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36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贵州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沙县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1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金沙县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6860.00元(由金沙县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执行费115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货款420000.00元,尚欠货款490000.00及利息。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23日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自愿承诺在2021年9月30日前清偿剩余货款49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金沙县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名下位于金沙县逸府项目房产8-2-1、8-4-1作为本案的执行担保,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履行,由人法院依法对金沙县逸府项目房产8-2-1、8-4-1进行评估拍卖。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履行的期限较长,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3执1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官 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