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宇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廊坊宇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安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11974号 原告:廊坊宇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固安工业区南区(正兴街北礼士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9UFL4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安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B座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268688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廊坊宇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安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廊坊宇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宇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宇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廊坊宇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