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艾比特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7民初10520号之一 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某,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33.94元,减半收取11566.9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