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17643号之二
原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250号23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湘潭中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9号创新大厦10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中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21.80元,减半收取计11,410.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