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湘潭中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176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250号23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湘潭中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9号创新大厦1006室。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中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作出(2023)沪0106民初176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湘潭中星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2,725.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湘潭中星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2,725.28元的冻结及对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