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3222执1753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天昆聚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墨玉县博斯坦库勒管委会孵化楼5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昆聚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3222民初89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一、被告新疆天昆聚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涉案项目咨询费300,000元;二、被告新疆天昆聚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6,644.25元;三、被告新疆天昆聚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因行使追索债权产生的费用40,099.78元;案件受理费3565.53元。合计:400309.56元。因被执行人新疆天昆聚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申请执行人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0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4年0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4年08月19日、08月20日、09月12日、09月24日、10月21日、11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其名下账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于2024年04月-2024年10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并无任何变化。
四、本院在墨玉县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新疆天昆聚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车辆×××、×××、×××,对于以上车辆依法查封。
五、本院在墨玉县不动产中心依法查封名下7宗土地。
六、执行法院2024年09月23日依职权作出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
七、执行法院2024年11月18日依申请将新疆天昆聚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2024年11月18日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人财产调查情况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执行标的400309.56元,执行费5905元,已经执行到位0元,剩余400309.56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天昆聚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天昆聚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新3222民初89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天昆聚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