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1民初78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巩义市信合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东方现代城9号楼20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0RFEG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赛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站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53159695W。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巩义市信合耐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赛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豫0181民初784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赛沃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解除保全申请人巩义市信合耐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赛沃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巩义市信合耐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系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赛沃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