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1民初255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赛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省巩义市站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53159695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赛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