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赛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赛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1民初252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赛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省巩义市站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53159695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赛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