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宏凯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91执9602号
申请人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2号能源环保楼1层D1户。
法定代表人段万通,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宏凯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南关村南(迎宾南路11号)。
关于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宏凯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豫0191民初15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如下: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一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无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二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无财产。二、已履行0元。三、依法对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通过传统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五、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次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共469497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翔
代理审判员*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