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03执2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2号能源环保楼1层D1户。
法定代表人段万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五女冢路2号宇龙花园501-505室。
法定代表人**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303民初2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9395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847元,申请执行费2882元。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12月12日通过两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同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传唤,未找到被执行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武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