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大先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南大先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9048号
原告:江苏南大先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8号D幢5层。
法定代表人:王锦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独伟,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卿,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都,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江苏南大先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江苏南大先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圣雅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