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2136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2号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1430339690。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恒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767441XB。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恒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124民初2930号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恒顺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983.1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