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524执1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福建长泰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长泰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福建长泰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泉***案〔2022〕112号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资款及伤残补助金合计187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闽0524执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