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5民初1309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水福,福建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长泰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经济开发区古农农场银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1567804960。
法定代表人:王秀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胜,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枫,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长泰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福建长泰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计18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俞 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