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长泰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长泰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福建欣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泰鑫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25民初412号

原告:***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村龙盛街欣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5389197E。

法定代表人:洪肇党,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军,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川,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官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6784563784。

法定代表人:程利明,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健,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羚,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长泰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经济开发区古农农场银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1567804960。

法定代表人:王秀金,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胜,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欣源装饰公司)与被告***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鑫得利纺织公司)、第三人福建长泰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下称长泰一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军、张泽川,被告***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羚,第三人福建长泰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4633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鑫得利纺织公司因建设发展需要,从2012年起由欣源装饰公司承建、装修鑫得利纺织公司生产车间及综合楼项目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8年8月24日进行对账,鑫得利纺织公司结欠欣源装饰公司工程款3246336元,鑫得利纺织公司在项目往来明细表上盖章确认并交由欣源装饰公司收执。现经欣源装饰公司多次催讨,鑫得利纺织公司却不履行付款义务。欣源装饰公司认为,欣源装饰公司与长泰一建公司是挂靠关系,三方工程款的流向足以证明,鑫得利纺织公司把款打到长泰一建公司,长泰一建公司把工程款打到欣源装饰公司,长泰一建公司与鑫得利纺织公司签的合同实际上是由欣源装饰公司的施工人员作业。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也可以证明长泰一建公司未就本案工程进行施工和支付相应的款项,材料、工资等都是欣源装饰公司支付。有增加了一些建筑项目,欣源装饰公司与鑫得利纺织公司直接对接结算。鑫得利纺织公司也确认了尚欠欣源装饰公司工程款项的事实,欣源装饰公司是该建筑工程的债权人。因此,欣源装饰公司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欣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洪肇党认为:1.2018年8月24日的《***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及综合楼项目往来明细》里面涉及洪肇党个人借款435万元属于洪肇党的个人借款,鑫得利纺织公司打到洪肇党个人卡号的款项是还给洪肇党个人的借款,所以,鑫得利纺织公司尚欠洪肇党个人的借款由洪肇党个人另行主张。2.长泰一建公司与鑫得利纺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上是挂靠施工,将由债权人另行主张。3.欣源装饰公司与鑫得利纺织公司之间增加的工程项目于2017年2月23日结算了《鑫得利工程增加项目结算汇总》,结算的鑫得利纺织公司尚欠欣源装饰公司工程款1772236元是属于欣源装饰公司,欣源装饰公司在本案中只主张该部分工程款1772236元。

***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辩称,1.鑫得利公司已停产停业,资金困难,无力偿还债务,请求依法判决。2.《项目往来明细》经被告核对无误,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项目往来明细》中记载的原告法定代表人洪肇党个人向被告出借的事项也是事实。双方在《项目往来明细》最后核对被告尚欠原告各种工程材料总的款项3246336元,确实是拖欠修建厂房及厂区道路的工程款。3.欣源装饰公司与长泰一建公司的关系不清楚,但施工项目确实是欣源装饰公司过来施工,施工时也都是与洪肇党联系。3.公司法人在《鑫得利工程增加项目结算汇总》上签名,确实有增补项目,增加工程项目170多万元是由欣源装饰公司施工。4.《***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及综合楼项目往来明细》里面第12到14项是洪肇党借款,主体应该由洪肇党主张,不应在本案主张。

福建长泰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述称,1.原告欣源装饰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洪肇党是自然人。长泰一建公司与欣源装饰公司没有合同关系,跟原告法定代表人洪肇党是合作关系,洪肇党作为施工代表在上面签字,是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存在原告说的挂靠关系。2.长泰一建公司与鑫得利纺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1380元是合同暂定的价格,最终是以结算为准,鑫得利纺织公司与长泰一建公司之间还没有结算,长泰一建公司将另行主张。3.超出长泰一建公司承包工程范围是欣源装饰公司与鑫得利纺织公司之间单独施工的,和长泰一建公司没有关系,增加项目的工程款170多万确实是单独发包给原告。4.洪肇党与鑫得利纺织公司之间的借款与长泰一建公司没有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4日,***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与福建长泰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综合楼;工程内容:设计费用、桩基、地质勘探、土建结构、内外装修、消防设施、办理开工、产权证、卸车平台等一切工程所需手续。2.合同价款:①本工程以包干建筑面积价格计算,生产车间每平方米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建筑面积约:3926㎡。综合楼每平方米人民币:壹仟肆佰壹拾元整,建筑面积约:6724㎡。(包干建筑面积价格即:包工、包料、设计费用、桩基、地质勘探、土建结构、内外装修、消防设施、办理开工、产权证、卸车平台、垫付资金利息、意外事故保险及未列入工程所需费用),多算漏算已在包干范围内结算均不予调整单价,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价款风险。②工程总金额约人民币:壹仟叁佰捌拾万元整,¥13800000.00。超出鑫得利纺织公司与长泰一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由欣源装饰公司实际施工。

2013年12月23日,欣源装饰公司在《鑫得利工程增加项目结算汇总》上盖章确认。2017年2月23日,鑫得利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利明在《鑫得利工程增加项目结算汇总》上签名。《鑫得利工程增加项目结算汇总》载明:生产车间综合楼室外路面增加项目863004元,综合楼室增减项目305781元,生产车间增加项目188123元,旧厂房维修项目265328元,综合楼桩基增减项目100000元,图纸变更设计费50000元,总合计1772236元。

2018年8月24日,鑫得利纺织公司与欣源装饰公司盖章确认的《***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及综合楼项目往来明细》载明:鑫得利合同价为13800000元,鑫得利增补工程款为1772236元,结欠金额3246336元。

本院认为,鑫得利纺织公司将超出其与长泰一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交由欣源装饰公司进行施工后,鑫得利纺织公司与欣源装饰公司在《鑫得利工程增加项目结算汇总》及《***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及综合楼项目往来明细》上确认结算增加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为1772236元,该结算内容属于双方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具有独立性,且该结算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鑫得利纺织公司负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因此,欣源装饰公司请求鑫得利纺织公司支付《鑫得利工程增加项目结算汇总》中结算的工程价款1772236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772236元及利息(利息以17722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3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70元,减半收取计16385.34元,由***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10.28元,***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375.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龙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