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长泰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厦门市顺达旺工贸有限公司与福建长泰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6民初5696号
原告:厦门市顺达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县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长泰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经济开发区古农农场银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原告厦门市顺达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长泰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厦门市顺达旺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市顺达旺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顺达旺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顺达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