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林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林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济宁博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979号 申请人:山东林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27号平安苑综合楼西楼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98882910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宁博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济阳大道6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林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博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博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济宁博文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建设路西、仁通西路南的任城区原煤机厂供销总公司的土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9)鲁0811民初4073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博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济宁博文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建设路西、仁通西路南的任城区原煤机厂供销总公司的土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