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9民初4938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某某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江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交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某某设计研究院与被告新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交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某某设计研究院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某某设计研究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某某设计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24.16元,因原告乌鲁木齐市某某设计研究院于庭审前减少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某某设计研究院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0099.1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市某某设计研究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