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91民初2496号
原告:某某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公司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检测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某,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检测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某某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50元,减半收取计14675元,由原告某某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