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兆鑫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兆鑫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恩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7205号 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杰(新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常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97.5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