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04民初3852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邰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谢某,女,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反诉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谢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谢某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谢某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谢某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