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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某金属制品厂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04民初3595号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邰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冈县某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陈某。 被告:陈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系陈某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冈县某金属制品厂、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7元,由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