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04民初3595号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邰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冈县某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陈某。
被告:陈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系陈某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冈县某金属制品厂、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7元,由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