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重鼎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109民初7977号 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重鼎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重鼎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66元减半收取为3883元,由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