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兴华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5民初2576号 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3034312N(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771YEQ6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兴华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