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提级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民辖6号 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303431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告:***,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尔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2022年6月15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在本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中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为由,提请本院提级管辖本案。 泰尔公司诉讼请求:1.各被告支付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45694122.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694122.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2年5月1日为6484340.26元);2.各被告赔偿泰尔公司律师费400000元;3.由各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52578462.83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9月,泰尔公司与***、**、***、***以及***、深圳市众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商谈签订了《购买资产及利润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泰尔公司以1.4392亿元购买**、***、***持有的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51.4%的股权,其中:**持有的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价格为2800万元,***、***各持有的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20.7%的股权,价格均为5796万元。股权转让款按三期支付,第一期于协议生效后30日内支付45%,第二期支付20%,第三期支付35%。协议同时约定了业绩承诺指标和补偿机制,***、**、***、***为利润补偿义务人,利润补偿义务人承诺,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2600万元、3600万元、5000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12亿元,并约定了利润补偿义务人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补偿方式、补偿义务人各自补偿义务等内容。协议签署后,泰尔公司按协议支付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6476.4万元,**、***、***也按照协议将股权转让至泰尔公司名下。2018年经审计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净利润为亏损50440371.54元,按照协议约定,2017年度利润补偿义务人应当支付给泰尔公司补偿金额为98225877.43元,2017年度的业绩补偿,***在诉讼中。2019年经审计,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净利润为亏损12098359.98元,按照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各被告应当补偿泰尔公司61806392.57元。根据协议约定补偿金额以协议约定的交易总对价为限,故各被告应当支付的补偿金额为45694122.57元。泰尔公司认为,各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约履行,泰尔公司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义务后,各被告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利润补偿义务。按照协议约定泰尔公司应当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款5037.2万元,但各被告需要支付业绩补偿款,先从应股权转让款中予以抵扣。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股权交易中的业绩补偿认定等问题,在本市属于新类型案件,较为疑难复杂,由中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蔡 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