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111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路**。
法定代表人:邰正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素芳,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双,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潘哲,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敬,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辉,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文龙,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敬,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俊毅,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敬,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辉,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尔重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哲、杨文龙、李俊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5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尔重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向东、李晓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素芳、刘双双,潘哲、李俊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敬、孔维辉,杨文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敬、蔡德耀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案涉《购买资产及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条件是否成就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5民初3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823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婷婷
审判员 卢玉和
审判员 戴良桥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葛英好
书记员张应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