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16409号
申请执行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路**。
法定代表人:邰正彪,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邦信天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div>
法定代表人:岳海宁,经理。
申请执行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邦信天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176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北京邦信天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6025.64元;二、被告北京邦信天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欠付货款96025.64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00.3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邦信天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北京邦信天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无股权、无车辆信息、无财产保险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邦信天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1个北京银行账户、1个工商银行账户,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2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民初17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由此产生的财产灭失等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常 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腾飞
书 记 员 柏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