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720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汇洋矿山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代理人:庄清勇,青岛西海岸正道法律服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20)鲁0211执720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汇洋矿山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鲁0211民初85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7396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万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163963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5日前还款81000元,剩余案款于2021年5月1日前全部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0)鲁0211执720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应元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