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华东出口电瓷有限公司

临沂鑫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市华东出口电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11财保851号
申请人:临沂鑫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赵清波,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华东出口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法定代表人:谢锡云,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鑫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华东出口电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鑫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西省萍乡市华东出口电瓷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良策
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
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