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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光信息有限公司、运城市蓝星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晋0802民初6627号 原告:江组织。 法定代表人: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 被告:运组织。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江组织(以下简称通光公司)与被告运组织(以下简称运城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运城蓝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电缆货款1331296元。2、判令被告以1331296元为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0%为标准计算暂计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84723.1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10月27日签订《入围协议书》一份(以下简称协议),订购各种型号光缆等材料,后续双方根据协议签订《购销合同》若干份。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根据双方对账,截止2022年12月31日为止,被告尚欠原告1351296元未支付,后续被告只到账货款20000元。截止2024年3月5日尚欠原告1331296元货款未支付。经与被告协商无效,原告特具状起诉,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运城蓝星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原告通光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对账函,拟证明目前被告尚欠光缆货款1331296元。2、入围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双方买卖真实有效。3、产品销货单五张,拟证明双方买卖真实有效。 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未组织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7日,原告通光公司(乙方)与被告运城蓝星公司(甲方)签订运城市蓝星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智慧广电网络改造项目光缆采购《入围协议书》,双方在“产品价格及订购数量”条款中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产品时,甲方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的价格作为采购合同价。具体订购数量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后,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发出产品订购合同为准。根据上述协议,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若干份,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款、质量要求、交货、验收及违付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付款方式为:货到后一个月内付全部货款的30%,六个月内付60%,余款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2022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公司发出对账函,载明:截止2022年12月31日为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51296元。被告公司按要求在“数据证明无误”一栏处加盖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后被告公司偿还货款200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133129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入围协议书》及《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本案中,原告依约完成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现原告要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0%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起算点,根据原告提交的产品销货单显示,原告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按照双方货到后一个月内付全部货款的30%,六个月内付60%,余款一年内付清的约定,被告应于2023年5月12日前付清货款,据此,应从2023年5月13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运组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组织货款1331296元及利息(利息以13312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2023年5月13日起算至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江组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44元,减半收取8772元,由被告运组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依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上述通知即为执行通知,本案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本通知后相关当事人逃避执行行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申恬 附:1、送达信息表 法律文书 (2024)晋0802民初6627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受送达人 送达人 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 上诉状 递交地址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禹都法庭 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