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803号
申请人:江苏通光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海门市包场镇闽海路**。
法定代表人:张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斯特雷特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印度孟买渥里,DrnnieBesant大道,SamudraMahal,113号公寓,13楼,送达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83号2606室斯德雷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杨亚俊收转。
法定代表人:AnkitAgarwal。
原告江苏通光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斯特雷特技术有限公司、斯特雷特环球合资(毛里求斯)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斯德雷特通光光纤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通光信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斯特雷特技术有限公司在江苏斯德雷特通光光纤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债权人民币500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通光信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斯特雷特技术有限公司对江苏斯德雷特通光光纤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债权人民币50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姜 凯
审判员 黄中华
审判员 姜安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袁境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