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304民初2903号
原告: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县。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辉,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蓉,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方佑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煜,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艳,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辉、周蓉,被告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煜、蔡小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8098.96元并按一至三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的1.5倍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金;2、判令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5日,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湖南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鲁叶风电项目签订了一份电缆销售合同,约定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应电力设备,合同报价为含税价,双方按项目部现场要求确认数量后最终结算;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米数后,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在15日内交货,采用公路运输,运费由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30%货款,货到后付款30%,安装完毕且验收后两个月内付清余款。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2月20日期间依约供货,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签字确认,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供货结算总金额为1128098.96元,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任何货款。2016年8月31日,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名称变更告知函,告知企业更名情况。2016年9月20日,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询证函,确认截至2016年8月31日,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欠货款1128098.96元,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予以确认。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催要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已经对账,对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的货款本金无异议。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对本案证据认定如下:对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电缆销售合同、送货单、名称变更告知函、询证函,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5日,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电缆销售合同》,双方约定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鲁叶风电项目需要向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设备。合同对产品规格、单价、运输方式、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期间依照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要求供货,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2016年8月20日,因企业名称由湖南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放了名称变更告知函。2016年9月20日,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询证函,确认截至2016年8月31日,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欠货款1128098.96元,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催要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电缆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约预付货款,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发货,双方另行进行了结算,应当认为双方自愿对合同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了变更。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结算结果支付货款,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8098.9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违约金自结算后即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为宜。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主张违约金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违约金按年利率7.12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28098.96元并按年利率7.125%支付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60元,减半收取计79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30元,由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至求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 兰
书 记 员 马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