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锦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2执1826号
申请执行人:华力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银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辉,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蓉,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锦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浏阳河大道**红橡华园****
法定代表人:谭子清,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02民初22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湖南省锦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442948.6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郑 云
审判员 张志山
审判员 李 丁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