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终1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金隅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临城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太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松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瑞,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兴齐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尹固村。
法定代表人:王凤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满江,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亚都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开发区西区漓江街南侧大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连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增林,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邢台金隅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兴齐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河北亚都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7民初8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台金隅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邢台金隅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7民初818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邢台金隅冀东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育红
审判员 孟庆池
审判员 马 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