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6民初3806号
原告:河北鼎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高头管区东羊町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会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鹏飞,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鑫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发展西路**。
法定代表人:胡桂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志磊,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鼎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鑫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鼎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鼎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3元,由原告河北鼎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立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