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23民初1098号
原告:库尔勒某某租赁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经营者:吴某,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尉犁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思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某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原告库尔勒某某租赁部与被告尉犁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原告库尔勒某某租赁部于202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库尔勒某某租赁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库尔勒某某租赁部对被告吴某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